原标题: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一、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前,对工程所需的园林植物及其木质支撑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二、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绿化工程,由其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单位组织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时,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四、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执行”修改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定发布后执行”。